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2、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3、單位應當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定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修保養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4、維修保養單位對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負責。
5、委托單位應當及時將維修保養單位維修保養記錄歸入單位消防檔案。